金耀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来源:金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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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家属的指定,并征得被告人段某本人的同意,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仔细查阅了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研究了平湖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又通过刚才的庭审,现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如下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所处的地位相对较轻。首先,被告人段某没有实施提出抢劫犯意、选择作案地点,只是应他人的要求参加的。通过刚才的庭审和公安的笔录可以发现,当时三被告在从上海到宁波的路上,途径平湖,是被告人杨某提议我们找个香烟回收店把香烟卖掉。而且当时开车的是被告人杨某,作案地点也是由杨某选择的。

其次,在抢劫的过程中,虽然被告人段某有实施暴力,但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主要原因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杨某的供诉中交代(在公安卷68页第15行),段明远和杨某从车上下来到了店里,杨某手上拿了把砍刀,他们进来之后,杨某当时就把卷帘门给拉下来了。(在公安卷69页第5行)正是被告人杨某砍刀的威胁,落下卷帘门和捆绑行为,才会导致被害人难以反抗,也为整个犯罪过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拿刀的行为都是被告人杨某临时起意所想出来的,被告人段某只是有敲诈的预谋并没有抢劫的犯意,也没有对如何抢劫进行商量。可见,被告人杨某在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而被告人段某所起的作用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有明显过错在先。被告人杨某去受害人处卖香烟,但是受害人却将真烟换成了假烟,存在着欺诈的行为。毕竟三被告开始并没有抢劫的预谋,试想如果受害人没有把真烟换成假烟,可能也没有抢劫犯罪行为的实施。我们单从一个人如果买到了假商品或者真的东西被换成了假东西来看,我们也会去讨个说法,只是三被告采取的手段比较不妥,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但是辩护人认为,这个事情是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的,请法庭酌情考虑这个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抢劫的数额应当认定为400元。被告人抢走的6条香烟的价值不能计算在内,通过三被告人的笔录可以发现这6条香烟系假烟,而被害人的笔录中也刻意回避了香烟是否真假的供述,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即便是真烟也应当按照2009年的市场价值认定香烟的价值。请法庭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段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首先,在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段某事先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只是想敲诈点钱,抢劫的对象、过程也没商量。

其次,在起诉书指控的4起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和威胁,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所谓的威胁只是说要向工商举报,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的压力。我们作为一般人买到假烟,也会去店里要求退烟或要求赔偿,这也是情理之中的。如果4名受害人卖的是真烟,那么也就没有工商举报的说法,显然受害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过错。归案后,被告人段某也积极退赃,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

四、被告人段某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归案后能积极的退赃,能如实供诉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且自始至终供认不讳。而且其也愿意全部缴纳罚金,可见,被告人段某已深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五、被告人自愿认罪。

综上所诉,被告人段某由于自身法制观念淡薄,财迷心窍,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段某自愿认罪且有很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段某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金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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